上海空调安装_上海空调安装招聘
1.上海空调师傅接单平台有哪些
2.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接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家用电器行业协会 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安装家用中央空调系统,专业性较强,合同履约期长。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慎重,力求内容具体、全面、严密。
三、甲方如委托乙方对安装的家用中央空调系统进行安装施工前的设计,则乙方的设计方案需得到甲方的确认。
四、家用中央空调主机保修年限按设备生产企业的标准执行。
五、本合同所订付款方式,原则上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比例付款。甲、乙双方如有特殊约定,可在合同中写明。
六、本合同文本由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翻印。
上海市家用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接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用中央空调系统安装施工的特点,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施工家用中央空调系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包括所有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联系人或委托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所提供机组
室外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___品牌___品名___型号___数量(台)___
室内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___品牌___品名___型号___数量(台)___
二、工程施工周期
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完成隐蔽工程安装验收。待装潢工程结束后,进行系统调试、竣工验收。
三、施工管理
1、乙方按照已被甲方确认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2、甲方在乙方施工前,将与机组相匹配的水、电源接到乙方指定安装室内外机组所需的位置。
3、甲方在乙方施工前,负责清除施工现场的障碍物,使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4、施工图和室外机安装位置,如需得到消防、环保、物业部门认可时,由甲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5、乙方施工期问应遵守消防、环保、保安、物业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四、工程造价
1、本合同安装工程总价为人民币__元。(大写)
2、因甲方原因变更设计,需增减材料,总价应相应变动。因此而造成的未计价材料、人工费等均按增减帐按实结算。具体变动价格,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五、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后,甲方即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10%,计人民币___元。
2、材料进场,甲方即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40%,计人民币___元。
3、隐蔽工程验收合格,甲方即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40%,计人民币___元。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10%,计人民币___元。
5、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开具统一交甲方。
六、工程质量及验收
1、乙方保证使用的铜管、风管材料、管材、保温材料及控制元件均附有企业的产品合格证书。
2、隐蔽工程安装完成后,甲、乙双方应办理检查与验收手续,甲、乙双方签署《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单》。验收时间,乙方应提前2天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天内验收。
3、甲方在装演工程结束后,应当在2天内通知乙方进行家用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工程竣工验收;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天内组织验收。
4、竣工验收后,甲、乙双方签署《竣工验收记录单》。乙方对安装的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期1年,管道风口保修期2年,从竣工验收结束、开具之日起计算。
5、工程竣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图纸1份。
6、施工规范及工程竣工验收标准,按照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家用中央空调专业委员会制定的相应规范进行。
七、纠纷处理方式
1、因工程质量,双方发生争议时,凭本合同文本和施工企业开具的统一,可向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家用中央空调专业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市或所在区、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选定以下第_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变更设计或甲方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致使工期延误的,每延误1天,甲方应当支付误工费人民币_元给乙方。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1天,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已累计付款额的_%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3、竣工验收不合格,如系乙方未按图施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家用中央空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乙方必须无偿返工,并承担返工所造成的损失及逾期竣工的责任;如系设计造成的原因,由甲方向设计方追究责任;如系设备原因,由甲方向设备供应方追究责任。
九、其它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海空调师傅接单平台有哪些
(2007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令第79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护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空调设备,系指窗式空调机、分体式空调室外机、柜式空调室外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室外机组、冷(热)水机组以及其他设施和安装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房屋空调设备安装、使用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房地局和区、县房地部门负责空调设备安装、使用过程中安全防护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部门负责空调设备安装、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新建房屋的建设要求)
新建住宅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以及上海市颁布的《住宅设计标准》等规范要求,统一设置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以下简称“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包括融霜水,下同)排水管道或者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以下统称“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空调设备座板的数量和尺寸应与房间数量和面积相匹配。
除使用集中式空调系统以外的商业办公房屋,应当统一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具体标准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同时对空调设备座板的设计予以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建设主管部门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旧住房改造中的要求)
建设单位在承担旧住房综合改造和房屋修缮项目时,应当统一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统一设置空调设备座板。
第七条(供应商的安装义务)
空调设备供应商应当指派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人员或者委托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企业,向购买空调设备的用户提供空调设备安装服务,并向空调设备用户提供空调设备安装说明书。
空调设备供应商提供的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的强度和抗锈蚀能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使用寿命不得低于空调设备设计使用期限。空调设备供应商应当对所提供的安装架和紧固件的安全负责。
第八条(安装人员的培训)
空调设备供应商和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企业应当加强对安装人员的上岗培训。安装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空调设备用户自行安装的义务)
空调设备用户自行安装空调设备的,应当聘请专业安装人员安装。
第十条(空调设备安装要求)
空调设备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GB17790-1999)的要求。
已经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应当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空调设备座板上,并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
尚未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空调冷凝水的排放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沿道路两侧(包括街坊、里弄内的公共通道两侧)建筑物的空调冷凝水,不得直接排放到道路一侧建筑物外墙面或者室外地面上。
空调设备在安装时,应当取有效措施降低安装产生的噪声。
第十一条(道路两侧空调设备的安装高度)
空调设备安装不得占用人行道。
空调设备安装在沿道路两侧的建筑物上的,必须取安全防护措施,且空调设备安装架底部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1.9米。
第十二条(空调设备与相邻方、相对方的距离)
空调设备安装应当选择尽可能远离相邻方门窗的部位。
空调设备排风口中心与相对方房屋固有门窗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一)制冷额定电功率不满2千瓦的为3米;
(二)制冷额定电功率2千瓦以上不满5千瓦的为4米;
(三)制冷额定电功率5千瓦以上不满10千瓦的为5米;
(四)制冷额定电功率10千瓦以上不满30千瓦的为6米;
(五)制冷额定电功率30千瓦以上的,按每增加20千瓦距离相应增加1米计算。
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前款规定距离的,应当取其他保护相对方权益的措施,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方可安装。
第十三条(制冷额定电功率的合并计算)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在同一立面上安装若干空调设备,其间距不足1米的,应当合并计算制冷额定电功率。
第十四条(建筑物内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限制)
禁止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
第十五条(优秀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定)
在本市优秀历史建筑或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安装空调设备的,必须遵守优秀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空调设备用户的安全使用义务)
空调设备用户不得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并应当定期对空调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维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空调设备用户应当及时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二)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三)物业服务单位告知空调设备用户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第十七条(空调设备用户的防治噪声义务)
空调设备用户使用空调设备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噪声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并取维修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单位的义务)
新建住宅统一设置有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督促空调设备用户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空调设备座板上,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每年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至少开展一次空调设备安全使用检查。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用户,并且提示用户加强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物业服务单位可以接受业主委托,在物业服务中增加保障空调设备安全使用的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由双方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公约)
前期物业服务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实际情况,在订立或者修订的业主公约中,对居民安装空调设备作出相应的约定。
第二十条(纠纷处理)
因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引起纠纷的,可以要求物业服务单位予以调解;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
发现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有违反本规定或者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对空调设备用户违反安全使用义务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空调设备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统一设置的空调设备座板上,或者未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
(二)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
(三)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造成安全隐患的;
(四)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或者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等情况,未及时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二条(对空调设备用户危害环境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空调设备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空调冷凝水的排放不符合规定的;
(二)违反安装高度规定安装空调设备的;
(三)违反相对方安装距离规定且未征得相对方同意而安装空调设备的;
(四)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令第2号发布的《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师傅闪到、万师傅、鲁班到家等。
1、师傅闪到:是供家居安装师傅使用的接单,可以进行注册、报价以及查看最新订单情况接单。
2、万师傅:是综合性的手机应用软件,提供家装家具、家电维修保养和物流配送等服务。
3、鲁班到家:专注于家居售后领域,在手机端提供服务,被认为是国内最大的家居售后服务平台。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生活环境,维护城市市容,保障交通畅通、公共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空调设备,系指窗式空调机、分体式空调室外机、柜式空调室外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室外机组、冷(热)水机组以及其他设施和固定支撑架。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 (安装使用原则)
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应当维护市容整洁,保障交通畅通,避免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第五条 (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全市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市政、房地、公安、工商和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地区内因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引起纠纷的调解工作。第六条 (空调设备的安装高度)
安装空调设备不得占用人行道。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沿道路两侧(包括街坊、里弄内的公共通道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设备,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规定高度的,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可以适当降低安装高度,但空调设施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最低高度不得小于1.9米。
居民安装的空调设备,应当达到前款规定的高度;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前款规定高度的,应当与周围居民协商解决,但因此造成他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七条 (空调设备与相邻方、相对方的距离)
空调设备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方的门窗。
空调设备与相对方门窗不得小于下列距离;
(一)制冷额定电功率不满2千瓦的为3米;
(二)制冷额定电功率5千瓦以上不满5千瓦的为4米;
(三)制冷额定电功率5千瓦以上不满10千瓦的为5米;
(四)制冷额定电功率10千瓦以上不满30千瓦的为6米。
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前款规定距离的,应当取其他保护相对方权益的措施,并通过协商,与相对方订立书面协议。第八条 (安装空调设备的审批)
安装制冷额定电功率5千瓦以上不满30千瓦的空调设备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安装手续。
安装制冷额定电功率30千瓦空调设备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第九条 (制冷额定电功率的合并计算)
同一单位或个人在同一立面上安装若干空调设备,其间距不足1米的,应当合并计算制冷额定电功率。第十条 (建筑物内共有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限制)
禁止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第十一条 (优秀近代建筑安装空调设备的要求)
在属于本市优秀近代建筑的建筑物上安装空调设备的,必须符合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道路两侧安装空调设备的市容要求)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设备,应当统一安装位置,符合市容要求。具体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安全要求)
空调设备的使用者应当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定期检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安装空调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影响房屋安全。第十四条 (空调设备冷凝水排放的限制)
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放,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沿道路两侧(包括街坊、里弄内的公共通道两侧)建筑物安装空调设备的,禁止将空调设备的冷凝水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第十五条 (噪声污染的治理)
使用空调设备,应当避免噪声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使用空调设备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必须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通过治理消除空调设备噪声污染的,必须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并与受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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